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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管理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4-04-18 16:15:00点击次数:181534次

         

        案情:我省某高等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共100人,其中,70名学校领导和处长、副处长,30名一线教师代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有60名代表参加会议,校方宣读了该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审议稿)》之后,即让参会代表举手表决通过该实施方案。试分析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做法。

        分析:首先,从职工代表的构成看。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50%,对该高校而言,就是不能超过50人,因此,职工代表的结构不符合规定;其次,从参会人数看。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有2/3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对该高校而言,至少应有67名代表参加会议才能召开会议,该高校此次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从会议程序上看。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单位工会组织应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7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该高校在召开会议时才宣读《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审议稿)》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从表决方式看。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审议稿)》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可举手表决。

         

         

        案情:我省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实施细则》规定:“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企业行政的工作报告,所以企业总经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试分析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其上述规定。

        分析:首先分析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必须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何人不能当然成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因此,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法律要求不符合,企业总经理不能成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应编入某一选区,参加选举。其次分析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内容违反了《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无效的,应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

         

         

        案情:某市甲、乙两县各有一国有企业A、B,市政府决定将A、B两企业合并成另一个国有企业C,但A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一致意见,决定不与B企业合并。试分析A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与市政府决定的关系。

        分析:首先,分析市政府的决定。我们知道,国有企业的权属归全民所有,由政府代为履行出资职能。A、B两企业均是县属国有企业,市政府是其上级政府机关,有权决定将A、B两企业进行合并。其次,分析A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效力。大家知道,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内不束外”的原则,其决定不能对外产生效力。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所以,虽然市政府有权决定将A、B两企业合并,但是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另据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合并实施方案中涉及职工裁减、分流和安置的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因此,A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不能阻止市政府的决定。

         

         

        案情:2014年,某企业职工代表李某在职工代表任期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企业工会主席不让他继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某名牌高校博士研究生王某,于2012年与该企业签订了八年劳动合同,业务精湛、品行良好、表现出色,企业总经理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指定王某为企业职工代表。但企业工会主席认为,王某不是工会会员,不同意王某担任职工代表。试分析该企业总经理和工会主席的做法。

        分析:首先,分析企业总经理的做法。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可指定,因此,企业总经理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其次,分析工会主席的做法。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也就是说,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该企业职工代表。退休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劳动领域,不能作为再原企业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也明确指出,“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在这一点,企业工会主席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是不是工会会员不是职工代表的必要条件。在这一点上,企业工会主席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情:某企业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公布了会议议题和议案,提请职工代表一并审议通过三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分析:首先分析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公布程序。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召开职代会时才公布会议的议题和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职工代表充分听取和吸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地表达意见。再看表决方式。根据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代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当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对多个事项进行表决时,对不同事项,职工代表的意见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表决结果可能也不一样,如果采取一并表决的方式,职工代表无法准确表达意见和决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应对重要事项表决,应一事一议,分项表决。

         

         

        案情:某国有企业停产多年,在企业改制召开职代会时,因涉及拖欠企业停产至改制这一期间120名已办理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企业以上述120人为选举单位,选举产生若干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试分析企业的做法。

        分析:《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也就是说,当选职工代表的前提是有劳动关系,而退休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所以,从退休人员中选举产生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涉及已退休人员的相关事项,可从相关退休人员中推选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反映该群体的意见,也可以单独召集退休人员进行研究处理。

         

         

        案情:某企业建立了劳资对话会、总经理意见箱、厂务公开等多项民主管理制度,因此,该企业总经理认为,这些制度已能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没有必要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分析该企业总经理的观点。

        分析: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广泛的适用性、普遍的代表性和充分的公开性,特别是采取票决制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都是其他企业民主管理形式所不具备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企事业单位不可因建立了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民主管理制度,所有的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案情:有人认为职工代表大会有知情权、建议权、共决权、选举权等多项权能,已经能够有效地使广大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没有必要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且,实现厂务公开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试分析该观点。

        分析:第一,从实行厂务公开的法定性看。厂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民主管理制度。我省是厂务公开的重要发源地,这是我们非常自豪的。200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地方法规,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都要实现厂务公开制度。第二,从厂务公开制度的特性看。厂务公开具有内容上的宽泛性、时间上的灵活性、形式上的多样性、时效上的及时性等特点,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富有独特的民主制度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很有必要。第三,从实行厂务公开的原则看。《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规定,实行厂务公开,要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属于厂务公开的范畴。

         

         

         

        案情: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年终时,总经理根据工会经费的节余情况,决定当年不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试分析该企业总经理的做法。

        分析:这个案例中包涵了三层意思。第一,职工代表大会经费列支渠道。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一项管理制度,工会组织是其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因此,《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用列支,不是从工会经费列支,不应以工会经费的节余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的一项经常性管理制度。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此,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时,应当坚持每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定力问题。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其依法决定的事项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是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的规定。

         

        案情: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60名代表,召开会议时有46名代表参加会议,在审议通过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时,有25名代表投了赞成票。试分析该次职工代表大会的效力。

        分析:第一,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职工代表参与,该企业有60名代表,46名代表出席会议已超过2/3,符合召开会议的条件。第二,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而不是经参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该次职工代表大会应有30名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因此该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尚未审议通过。对此,可简单记忆为,凡开会必全体代表2/3参加,凡表决必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来源:河北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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