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1月颁布实施,对防止劳动纠纷扩大化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发展,以往的条例规定已显现出滞后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四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滞后。
“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最多也只是按侵害劳动者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张鸣起委员以处罚标准为例告诉记者,当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收益时,企业更愿意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这也是许多企业肆无忌惮地压低工资,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根源所在。
据了解,虽然刑法修正案新增了“恶意欠薪罪”,但从实施情况看,与同期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的“醉酒驾驶”相比,效果并不理想,欠薪现象没有得到遏制。2011年企业拖欠工资甚至欠薪逃匿案件有所上升。
“其根本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缺乏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张鸣起委员说。
对此,张鸣起委员建议修改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首先,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将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纳入监察范围,做好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劳动条件恶劣、超时加班严重、多次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和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同时,要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强制权,对恶意拖欠工资,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此外,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层次。
“要通过加强制度设计调整劳动关系,使各种劳动矛盾进入法制化的处理程序。”张鸣起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