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界委员呼吁尽快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更新时间:2014-03-11 09:19:00点击次数:1856次
罚款金额远低于安排工人加班所获生产效益
处罚过低致执法威力大打折扣
工会界委员呼吁尽快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邹倜然 郑莉)“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亟须修改,否则可能制约劳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国政协常委、全国www.365466.com_365bet登录地址_365体育app安装原副主席段敦厚在提案中呼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有理有据”。
段敦厚委员表示,执法手段不足、处罚标准过低、实施机制不完善、监察对象与新出台的劳动法律规定有错位,是目前最突出的问题。
据了解,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10年来在遏制违法用工行为、改善劳动用工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当前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形势下,《条例》中的许多规定相对于劳动关系发展现状明显滞后,已难以适应当前劳动监察工作需要。
以执法手段为例,《条例》仅赋予劳动监察人员警告、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手段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措施,又以责令改正为主,劳动监察威慑力较弱。与此同时,《条例》又仅以罚款作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并对罚款金额设置了上限和下限。由于罚金过低,导致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低于违法用工收益,制约效果较弱。
“比如对于超时加班,用人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最低只须按加班人数缴纳每人100元罚款,最高也不超过每人500元,明显低于安排工人加班所获生产效益,这就导致许多企业极力压低基本工资,迫使工人接受超时加班。”段敦厚委员说。
与此同时,劳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人员队伍、硬件设施建设落后,也影响了监察工作的开展。此外,《条例》与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有诸多错位,也掣肘了劳动监察作用的发挥。
对此,段敦厚委员在提案中提出了四点建议:
——赋予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强制权。允许劳动监察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发现有恶意欠薪、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有权查封场所、设施,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冻结存款、汇款,强制用人单位纠正违法用工行为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加大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力度。对劳动条件恶劣、超时加班严重、多次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允许劳动监察部门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提请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予以处罚。适当提高罚款金额上下限,对安排超时加班的用人单位责令其赔偿双倍加班工资。
——完善劳动监察实施机制。进一步改进劳动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强化网络监督和主动监督;建立案件快速查处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严格追究劳动监察不作为责任;建立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等相关单位的合作监察机制,创新监察形式,扩大监察覆盖面,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移送程序作出补充规定。
——修订与现行劳动法律相冲突的条款。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纳入监察范围,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保持统一。对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条例》规定的劳动监察处罚情形、手段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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