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相对滞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于1986年制定,已远不能适应当前企业发展形势。与此同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也已不适应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总则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但由于未明确职代会的职权,且‘或者’一词本身具有可代替性,导致现实中一些企业以其他制度代替职代会制度。”全国政协委员、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滨生认为,首先应明确职代会是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并增加职代会及其职权的条款,明确“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有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选举罢免、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职权。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但对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只是规定‘也可以’有职工代表,这使得大多数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很难进入董事会。”全国政协委员谷常生表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决策,对于促进公司制企业科学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为此,他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职工董事的人数比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四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向职代会负责”的条款。
而全国政协委员贾艳敏则提出了为企业民主管理立法。她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已经出台了12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10部“职工代表大会条例”,8部“厂务公开条例”,2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23部“集体合同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都为“企业民主管理法”的出台创造了成熟条件。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法’列入立法计划,早日出台专门法律明确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内容、作用和保障,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贾艳敏委员说。